沂蒙在线网讯:5月14日 《谈事说理》栏目是由中央电视台《领航中国》栏目组社会新闻部原版制作团队策划创建的全新实事谈话类节目,是一档普法并讲述科学理论大众化的节目。节目以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为宗旨,是一档着眼草根民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高端深度谈话类节目。这是利用网络等新媒体手段深入开展理论宣传工作的一次积极尝试,符合当前中央理论宣传工作重点,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本期节目将从一个民间借贷事件开始讲起。当借款遭遇空白合同,借款担保人的权益如何保证?两次评估,结果却天壤之别,到底为哪般?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又有着怎样的判罪界限?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本期的《谈事说理》之空白合同引发的借贷风波,邀请到事件的当事人吕先生以及徐晓恒律师向我们讲述他因空白合同而权益受损的经历、也邀请到法学专家桑圣元教授和董新义教授为我们深度剖析民间借贷中的潜规则,为遭遇类似经历的借贷人、担保人提供合理的维权渠道。
用款心切,一纸空白合同终酿权益受损的后果。
案件是因一个民间借贷抵押的纠纷而产生的,来到我们节目中的当事人吕先生给三个人进行担保借款,吕先生以及三位借款人他们全部的房产(土地加房屋)的价值是8000万到1个亿,在这个土地上有两栋房屋,他们在进行抵押担保的时候,提供了其中的一栋房屋。为了借款的需要,借款人、贷款人还有担保人也共同寻找到一个三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结论是抵押物的价值是1920万。吕先生担保的债权是1000万,而在借款到期以后,借款人却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贷款公司就向法院起诉,要求抵押人、担保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随后法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查封、评估。但是,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仅仅是一个具有三级资质的评估机构,之前评估为8000多万的房产此时竟然被评估为3000多万,而抵押物的资产评估也只有700多万。法院依据只是拥有三级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对房屋进行了拍卖,最终的成交价是900多万,并且判定吕先生还欠小额信贷公司50多万。而当吕先生对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议的时候,法院则以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将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公安调查之后就把他取保候审了。而当案子转移到检察院的时候,检察院以不构成刑事案件为由将此案退回。当问及与信贷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吕先生的回答令人惊讶,他告诉我们他签了一个空白合同,贷款担保也只是签了个人的名字,盖了单位的章,但是中间都是空头,对方一个字也没签,用款心切的他们虽有担忧,却也顾不得那么多,在两份合同都在对方手中的情况下就开始办理贷款。
从8000万到3000万,从1920万到900万,资产评估为何相差悬殊?
在房屋资产评估的时候,第一次三方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是1900多万,而第二次法院指定的评估公司却只评了700多万。对此法学专家进行了分析,董教授对这个结果表示质疑,他认为评估机构采取的评估方法是以当地的或者区域的财产的市场价格为一个评估的基准,正常的话不会有如此之高的差距。而针对法院委托不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况,他表示在进行资产评估的时候,相应的规定要求评估公司一定要有评估资质,不具备资质就不能实现评估。而且,评估机构的选定是与当事人协商决定的,在协商后还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从这个财产所在地的评估机构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选定,而不是随意指定。如果当事人要求通过采取招标的方式来确定评估机构的话,法院应当准许。
空白合同屡见不鲜,民间借贷竟会演变成为套路贷。
由于借款人的需求,又因为金融机构和提供资金的小贷公司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很多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强迫借款人接受不平等的条件,签订空白合同。空白合同的案件比比皆是,而因为签订空白合同导致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桑教授告诉我们空白合同背后的原因是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地位、信息和谈判能力方面的不平等。根据金融法律的规定,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签订金融服务合同,不论是贷款或者是存款,金融机构都有义务提供书面的合同。在对此案件进行深度分析的时候,桑教授特别强调了套路贷,套路贷指在金融市场利用各种各样的手段或者布局,有意侵吞借款人的财产。桑教授从法律的角度告诉我们,套路贷从形式上看是民间借贷,从内容上看是刑事犯罪,它是以通过合法的形式来掩盖侵吞当事人财产为目的的。而桑教授也表示,吕先生或者吕先生所在的公司如果提起刑事控告,当地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通过侦查的手段,来侦查这个案子是不是套路贷。
被强行评估,资产已经被拍卖怎么办?
针对吕先生的资产已经被拍卖的情况,两位专家也给出了意见。董教授认为,这就涉及司法救济的问题,如果人民法院在执行的过程当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些程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话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赔偿。另外,也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或者执行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而桑教授又补充了一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法还有一个执行回转,假如法院执行错了以后,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执行回转的方式把财产再回转。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有着怎样的判罪界限?
在这个案件当中,法院判处吕先生拒不执行判决罪,然而吕先生和借贷公司之间其实是有沟通的,而且吕先生明确表示自己要还这笔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还是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来判定吕先生,是否有违规和不妥之处?针对这一问题,专家给出了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第312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专门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的是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比如说当事人有能力的时候他转移财产或者毁损财产,来达到拒不执行判决的目的。主观来看,他是故意的,而从客观来看,情节也需要严重到一定的程度。而从这些方面来看,吕先生的行为是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
借贷是我们社会发展到今天的一个常见的现象,而关于借贷出现的违法行为也是层出不穷,所以关于借贷的维权细则我们需要了解。针对吕先生的情况两位专家在节目最后也给出了维权意见,可以通过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对受理此案的法院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和反映,另外一个渠道到检查机关对执行过程中所认为的违法行为要求检查机关提起监督,第三个渠道向刚刚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就法院、法官枉法裁判的行为提起控告。除此之外,也可以通过媒体监督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希望在各方努力之下,本案件能够最终得到圆满的解决。同时也希望各位观众能够增强法律意识,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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